本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陈洪)暂缓审议近2年后,《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五届八次会议二审。记者昨天从中获悉,相较于一审,本次恢复审议的该条例出现了较大修改。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戴广宇表示,2009年7月,该条例被暂缓。考虑到《国家精神卫生法》近期不会出台,原暂缓审议《条例》的主要原因已经发生变化,有必要恢复并加快该条例的审议工作,以结束深圳市心理卫生工作无法可依的状态。
据了解,目前深圳市罹患精神疾病的人数并不在少数。根据深圳市2005年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显示,深圳市成年居民精神疾病的终身患病率达21.19%,每年都有上升的趋势,有必要通过条例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保留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入院和出院及转诊程序和救助等方面进行规范。被诊断为精神疾病患者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专家复核。对专家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有资质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而面对心理咨询机构越开越多,咨询水平良莠不齐的现状,条例注重了“擅自对精神疾病患者开展心理咨询,情节严重的”以及“出具与心理咨询服务无关或者与心理咨询服务不相符的心理学证明”违法行为的规范。
此前,对上述行为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执法难度较大。此次条例明确心理咨询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的罚款;造成求助者或者精神疾病患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